(2月11日上午,湖南省政協委員張琳在作大會發言。)
  (兩會專題:激活2014) 紅網長沙2月11日訊(記者 劉怡斌 攝影 陳宗昊)各種所謂的“工業園區”、“農業生態園”等大量地占用農用地;有地方反映項目建成後倒閉了,安置卻還沒有完成……針對這些現象,湖南省政協委員、湖南大學教授張琳今天表示,要完善湖南重大項目徵地拆遷補償機制。
  張琳委員說,各地政府在徵地拆遷補償問題上,都在不斷地探索更加符合民眾利益的方法與路徑。但是,徵地拆遷中政府與被拆遷者之間的矛盾依然突出,主要表現為:土地補償費和房屋拆遷費標準的制定未遵循市場規律,拆遷補償政策混亂,失地農民社會保障不到位,集體土地產權歸屬不明確,公共利益界定範圍模糊
  為此,張琳委員建議:
  統一全省徵地拆遷補償標準。根據土地級差原理,考慮地區經濟發展差異、物價上漲等因素,制定一個補償的指標體系。對於農村土地的徵用,確定徵地補償安置的最低保障價格,再由地方政府根據本地經濟實力進行調整。著力建立能夠隨經濟環境變化而變化的補償標準周期性調整機制。
  將安置工作作為徵地拆遷中的頭等大事。對於安置既要完善工作機制,更要完善保障機制。首先要儘快清理已經失地的農民社保資金數額,將其轉入社會保障管理部門,以便規範管理和保證資金安全。併在規範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管理後,著手研究養老保險的保障適度性問題,以便農民得到基本充足的保障。第二,制定徵地拆遷中的安置工作程序與規則,具體到安置資金的到位標準、安置點佈置、安置房戶型的決定等,做到安置工作達標後方能進行拆遷。第三,建立徵地拆遷安置信息公示制度,提高拆遷安置工作的透明度,消除政府與被拆遷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,防止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發生。
  健全歸屬清晰的集體土地產權制度。建議政府下決心明確集體土地產權,重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、賦予農民土地產權、物化承包經營權,從而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。
  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。建議嚴格限定農村土地徵用的公共利益範圍,以約束行政機關濫用土地徵用權。對於其他非公益性工業或商業徵用,政府必須退出原有農地徵用的利益格局,由土地使用者與土地所有者以平等地位,按照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法則,自由磋商,有償交易。
  建立兼顧國家、集體、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,合理提高個人收益。完善土地租賃、轉讓、抵押二級市場,使農民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。政府應轉變職能,不直接參与徵地拆遷和利益分配,主要為交易提供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,履行監管和服務職責。  (原標題:張琳委員:完善湖南重大項目徵地拆遷補償機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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